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的函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以及横向联系的日益加强,我市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派的因公出访团组不断增多,在出访审批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强化、规范对我市因公出访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宿政发〔2003〕13号和宿政发〔2005〕14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再作函告如下:
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性内容
各单位派员出访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突出招商引资、经贸交流与合作。在出访任务上各县(区)、单位主要领导要统筹本县(区)、单位因公出访工作,杜绝某些领导连续出访或同团出访。县处级干部出访,最多不得超过两年一次;县(区)组团,同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得超过2人。同时,出访任务要与出访人员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关,非主管有关业务的人员不得借故出访。以招商引资、经贸为主的团组不仅要详细说明具体项目的洽谈单位、接洽人员、前期洽谈效果,而且要确定好任务指标及相关措施。严格控制参加一般性的考察、培训团,对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种研讨会、洽谈会、展销会及类似活动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严格执行因公出访任务预报预审制度
各县(区)、单位在接到外方邀请函或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组团通知)后,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研究确定派员出访的,需及时向市政府呈报书面请示。出访请示要详细说明邀请(组团)单位、出访目的、具体任务、出访时间、人员身份、出访经历及费用来源等情况。请示经由我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呈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批同意后,派员单位方可向组团单位正式报名。凡未经预报预审的出访任务,我办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出访情况总结报告制度
为切实提高因公出访实效,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因公出访人员在回国(返境)后半个月内交回出国(境)证件的同时,必须上交一篇出访报告,由我办汇编后定期呈送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阅研。同时,凡是赴国(境)外参加培训及明确要求回来上课的因公出访人员,必须在回国(返境)后一个月内将讲稿和课件送我办,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宣传部分别安排授课,或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进行授课。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外事 出访 函
抄送:省外办出国处、护签处。
宿迁市外事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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