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政办发〔2005〕17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人员
因公参团出访实行预报预审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以及与其他地区、部门间横向联系的加强,我市人员参加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组派的团组出访不断增多。为有效管理非本市组团的出国(境)团组,杜绝因公出访无实质性内容,切实提高出访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人员参团出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人员参团出访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其团组人员构成要合理,执行的任务应属于组团单位的业务范围,收费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二、对我市人员参团出访实行预报预审制度:
(一) 各单位接到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或组团通知后,必须向市政府履行书面报批手续。
(二) 派员单位需出具参团出访报名请示(请示中应写明出访目的、出访国家,出访时间、费用,出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附《征求意见函》或《组团通知》),报名请示经由市外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呈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审定。
(三) 经报批同意后,派员单位方可向组团单位正式报名。需地方确认的,由市外办向省外办致函,办理复函和确认手续。
(四) 派员单位接到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后, 和正式出访请示一起报市外办,经市外办确认与预审内容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 派出人员原则上应在预审同意后的3个月内办理出国任务报批手续,逾期则应重新预报。
三、凡未经预报预审批准擅自参加上级组团或其他团组的出国任务一律不予确认,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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