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和
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科学管理、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的对外开放,推动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省政府关于授予宿迁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的批复》(苏政复〔2005〕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审批范围
宿迁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宿迁市所属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审核宿迁市所属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从事非经贸、科技活动事项;审批外国经贸人员来宿迁市访问事项(不含省、部级官员和在企业兼职的外国前政要)。
二、审批原则和要求
审批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和外国人来华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认真审批、从严把关,防止不必要的公务出访和变相公费旅游现象的发生。对具体出访团组的审核、审批要坚持做到: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经停香港、澳门地区及韩国、新加坡和欧盟申根协定的其他国家。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四)严格控制出访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一般性的考察访问团组,访问一个国家或地区限于5至7天;一次访问两个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经贸任务的出访团组也要严格控制出访人员,无关人员不得照顾搭车,不得将团组化整为零报批。
(五)不得改变出访任务,不得将一般考察团组作为经贸、科技团组报批;更不得弄虚作假,为出访人员变更身份。
(六)离退休及机构改革后安排离岗退养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七)因公出国(境)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内。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接受国内企业的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出访。
(八)对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外管函〔2000〕42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事先报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确认。
(九)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不得将空白签证通知提供给他人填发,将签证通知表带到境外签发,或要求被邀外国人在口岸办理签证。对市重点企业和单位要提供准确、快捷、简便的服务,推动企业扩大国际交流。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邀请的外国人实行谁邀请、谁负责的责任制,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审核审批权限
(一)报经省委、省政府审批事项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机关中的正、副市级人员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分别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
(二)报经省外事办公室审批事项
1.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非经贸、科技活动,组团单位的出访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会签,经会签同意的出访团组由市外事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径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2.本市组团借调外市人员出国(境)的,组团单位的出访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会签,经会签同意的出访团组由市外事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径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3.市、县(区)属大中型企业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国(境)的,派员单位出访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会签,经会签同意后由市外事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径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4.市邀请外国前政要、官方人员、新闻记者或与我未建交国家人员来访,以及其他人员申请一年多次来华,邀请单位的来访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会签,经会签同意后由市外事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径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三)宿迁市委、市政府审批、审核事项
1.市、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和科技活动,组团单位的出访请示须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出访团组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代市政府下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附件1)。
2.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出访团组,须严格履行预报预审制度,派员单位的报名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会签,会签同意后由市外事办公室通知派员单位向组团单位正式报名。派员单位持任务批件和出访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核对与其参团预审内容无误的,办理相关手续(预审有效期为三个月);
3.本市人员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根据预报预审制度,派员单位的报名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会签,会签同意的参团出访任务由市外事办公室将审核通知单发至有关组团单位。派员单位凭组团单位出国(境)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和出访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核对与其参团预审内容无误的,代市政府下发出国、赴港澳确认件(附件2);
4.凡本市组团需借调外市、条管部门人员,由市外事办公室向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经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复函同意后,由市外事办公室代市政府下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附件3)。
5.凡邀请与我建交国家的非官方人员和副省部级以下(不含副省部级)来华开展经贸活动的,由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填写“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和来访请示送市外事办公室审核,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呈报宿迁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附件4)。
四、审核审批责任制
宿迁市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工作实行责任制,市长为审批第一责任人,市外事办公室主任为审核第一责任人。处级干部出访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书记、市长审批,科级干部及其他人员出访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市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全市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代市政府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和签证通知函电,负责护照、签证的申办工作;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所在各县县委负责。
各县(区)外事办公室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外事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外事审批事项资料预审上报工作,具体批件、政审、护照、签证工作由专职专办员办理。
五、出国(境)团组审批所需材料
(一)出国(境)团组办理任务批件所需材料
1.出访请示。请示应写明出访国家、出访目的、出访时间、派出人数、人员名单和职务、在外时间及费用由谁承担等情况。
2.外方邀请函、日程安排。
3.其它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二)出国(境)团组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所需材料
1.出访请示。请示应写明何单位、部门组团,出访国家,出访任务,出访时间及在外时间、出访人员姓名和职务、费用由谁承担等有关情况。
2.出国(境)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外方邀请函、日程安排、费用清单。
六、纪律与监督
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本市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申办出国(境)任务批件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和冒名顶替,严禁从事非法移民活动。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律监察机关应严肃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宿迁市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工作受省外事办公室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二)本办法由宿迁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2.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3.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4.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附件1:
宿 迁 市 人 民 政 府
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主送: 宿政出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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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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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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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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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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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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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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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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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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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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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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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对外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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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共印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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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外交部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宿迁市外办、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宿 迁 市 人 民 政 府
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主送: 宿政出确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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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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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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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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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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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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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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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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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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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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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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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对外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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