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一、为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各单位、各部门政务公开方案须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方能予以实施。
三、通过预先审核,准确把握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确保公开事项真实、有效。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
四、审核的具体程序为: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查,最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旅游局网站等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3、在特殊场所设立的专栏、广告牌、招牌等构筑物上公开有关信息时,由有关处(室)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4、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信息。
5、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