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外综〔2007〕16号
市 外 办 关 于 印 发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项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办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有关制度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打印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办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立足教育,从严管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办党组对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主任对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处室(中心)负责人对本处室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办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职能业务范围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廉洁办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和执纪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并为其创造工作条件。
第七条 党组书记、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切实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处室(中心)负责人,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廉洁办事情况。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干部任用等重大事项,应按照议事规程,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组成员、副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主任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及时发现和解决分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必要时提交领导班子讨论解决。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
(六)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处室(中心)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管好处室(中心)人员,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廉洁办事情况。
(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组织、直属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三)教育和管理好家庭成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办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机关处室(中心)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业务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结束时,各处室(中心)书面向办党组报告本处室(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年度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作为重要内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门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反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客观地加以总结检查。
第十四条 对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必须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结果来决定。各处室(中心)负责人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是决定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次考核结果,均要记入干部档案。
第十五条 各处室(中心)应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认真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或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推荐、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甚至包庇、纵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自身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以客观原因掩盖主观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外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实施办法的有效实施,便于追究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外办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区别情况恰当处理的原则,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和掩饰个人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干部的考察聘用、任用相结合,与个人的德、能、勤、绩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人
第四条 办机关处室(中心)正副处长(主任)违纪违法,由分管该处室(中心)的办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办主要领导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办机关处室(中心)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由该处室(中心)正、副处长(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该处室(中心)的办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处理
第六条 办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办机关处室(中心)正副处长(主任)应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由办党组追究。
第七条 追究个人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可责成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全面检查。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比给予直接违纪人员的处分相应轻一至二级;追究重要领导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比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的处分相应轻一至二级。可免于处分的,应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责任范围内发生违法行为,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党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追究重要领导责任的党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政纪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追究范围
第十条 责任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须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收受与自身执行公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礼金、有价政券和贵重物品的;
(二)索贿以及故意设卡刁难迫使对方行贿送礼,或因索取钱物未遂而刁难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三)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自身执行公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宴请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推销产品以及从事其他中介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索要或低价购买产品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与她(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与其下属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
(七)利用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自身执行公务有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人力资源为自己无偿劳动或服务的;
(八)由服务对象或在其他与自身执行公务有关系的组织报销应由自己负担的费用的;
(九)贪污、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长期占用公物的,以及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十)截留、私分、乱支收费的;
(十一)私设小金库及帐外帐的;
(十二)滥发钱、物或不按规定发放补贴的;
(十三)公费旅游或以出差、考察名义挥霍公款的;
(十四)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和国家、集体资财的;
(十五)违反用人制度规定,推荐、提拔,任用不合格干部,或推荐、提拔、任用的干部存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与自己有血亲关系的;
(十六)违反用工制度规定,利用职权或隐瞒上级私自为亲友子女安排工作的;
(十七)利用婚丧嫁娶机会及家庭其他事项名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十八)违反交通通信工具使用、管理及招待费开支等有关规定的;
(十九)购置大额物品、资产不按规定程序公开操作或收受回扣的;
(二十)重大事项不经集体讨论或不经请示私自决定的;
(二十一)参加用公款支付或由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自身执行公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组织和个人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
(二十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其他方面法规制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或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责任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向组织推荐有违纪违法问题人员供组织选拔任用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包庇违纪违法人员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家庭成员或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责任人地位和影响谋取私利、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的;
(八)责任范围内违纪违法问题情节严重或持续时间较长以及类似问题重复发生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或免于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动揭露、反映、查处责任范围内违纪违法问题或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积极协助上级纪监部门查处的;
(二)发现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或书面建议上级机关采取组织人事措施的;
(三)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正确意见,坚决抵制有损党风廉政建设的做法和行为,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监部门反映的。
第五章 追究时限
第十三条 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以违纪违法人员作案时间核定相应的责任人。
第十四条 案发时若责任人已调离责任范围,应照常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新任职人员对责任范围内以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不报,以及不积极协助纪监执法部门查处的,按照对原责任人的有关处理决定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外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定》(宿发〔2003〕16号)及部门《“三定”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务员招考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并坚持有关程序,做好有关工作。
一、决定公开选拔、开展竞争上岗或招考(聘)工作人员的,相关简章或实施方案在提交党组研究前,组织人事部门须填写《市直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审核表》报驻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审核;
二、对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
(一)任用科级领导干部须符合以下资历和条件:
1、提任正科级职务,一般须担任副科级二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一般须担任科员、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对特别优秀拟越级提拔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调入新单位人员提拔科级职务,应在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
(二)任职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申请;
2、单位党组研究确定申报人选报市委组织部;
3、市委组织部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准予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4、任职考试成绩合格,发给《科级干部任职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通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档次。
四、组织答辩或面试。答辩(面试)小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办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五、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对考察人曾经工作过的单位采取函询或现场座谈的方式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六、党组讨论确定科级职务拟任人选,按照综合得分排名选任干部。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计分,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占总分的30%,面试或答辩成绩占20%,民主测评占30%,组织考察占20%。
七、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时间通常为一周。
八、实行任期制度、任职备案制度、廉政谈话制度。
(一)市直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任期三年。
(二)科级干部备案时须呈报下列材料:
1、党组干部任免报告;
2、科级干部配备核定职数表;
3、干部任免审批表或备案干部登记表(一式三份);
4、民主推荐及测评情况,竞争上岗的干部必须报实施方案、资格考试成绩、面试和组织考察综合得分、排名情况。
5、考察材料;
6、党组研究干部的会议记录。
(三)廉政谈话按有关要求进行。
资金运行制度
第一条 实行收费备案制度。将单位正在执行的收费项目,新增、变更、废止的收费项目,拟出台的收费项目,填写《收费备案监督表》,并报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条 实行入账核查制度。入账核查的对象包括单位取得的除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之外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往来款等所有资金收入。
单位定期将收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资金的收入情况、缴入财政专户情况编制明细分类表,填写《财务入账核查监督表》,并经驻在部门的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会计核算机构入账。
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单位的其他收入、暂存款等资金收入,入账前填写《财务入账核查监督表》,载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数额和核算项目,并经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条 实行支出审查制度。所有支出仍按照正常程序核签,但要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进行汇总制表,填写《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并报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经审核签字的支出,主管领导不得审批,财务部门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的日常支出要重点审核支出内容、支出依据、报销程序、报销时限等是否符合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其中,公务接待费、小汽车燃修费、会务费、旅差费等群众关注的热点科目的支出费用,要按期结算(一般每月结一次),并要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监督。经公示没有异议后,再报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在《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上审核签字。
第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令,定期办理会计结算和预算手续,做到各类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日清月结。
2、财会人员必须廉洁奉公,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本单位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严守财经纪律。
3、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进展需要,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表式和期限报送会计报表。
4、各种财务账册、单据、凭证做到不少不漏,每月装订整齐,帐面整洁无误,各类报表资料和重要凭证要妥善保管,管理好会计档案。
5、加强安全意识,做好防范工作,按照公安、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格现金管理制度。
6、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办法。
7、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提高公差、勤务补助标准。
8、长途出差按实际需要确定借款数额,事毕五日内报销结帐。
9、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写明借款事由、金额,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手续不全者不准借款。出差勤务补助或报销单据,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
10、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度向全体人员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审核。
第五条 公务接待制度
1、省级机关来宿考察、指导工作,每批团组宴请一次,每客按60元标准。根据来宾职务级别情况和工作需要请市有关领导出面作陪。
2、沭阳、泗阳、泗洪三县来办办理出国(境)手续人员,一律凭办公室接待通知单吃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每人30元。
3、因招商引资或对外交往需宴请的,经办领导批准,每客按40-60元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另定。
4、工作人员工作餐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执行。
5、接待经费每月结算报账一次。
6、违反上述规定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经费由个人承担。
国有资产运营制度
第一条 实行增加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单位增加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800元以上)前,填写《增加固定资产备案监督表》,到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经备案后填写单位固定资产增加申报审批表,注明需要增加的固定资产名称、用途、数量、金额等,由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批,使用单位依据审批意见组织购置。凡涉及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专项资产管理规定的(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如宿办发〔2006〕103号)。
第二条 实行固定资产登记核查制度。固定资产的登记,包括入账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部分内容。入账登记,是指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并交付使用或清查溢余时所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动等内部管理事项发生变动时所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拆除、报废、变卖、毁损、丢失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时所进行的登记。
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核查监督表》,经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入账。年度内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条 实行固定资产变更核查制度。固定资产变更包括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固定资产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变更资产的名称、变更理由、变更形式等,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填写《固定资产变更核查监督表》,经驻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核查并签字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产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一)制度建设方面:健全党务、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审核制、公示制等政务公开配套制度,加强对公开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化管理。
(二)内容方面:公开内容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方面:主动公开事项,按照苏政发〔2006〕95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办所涉及到的内容;依申请公开事项,将除应当主动公开事项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情况下,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及时公开。
(三)形式方面:对应该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如:通过新闻媒介、政府公报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进行公开。
(四)程序和时限方面: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内容,按照“相关职能处室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政务公开机构负责公开和接受反馈”的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程序进行公开;政府采购、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情况等常规性工作,坚持至少每月公开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及其他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干部竞争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发展党员等临时性工作,党组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随时公开。
依申请公开事项,根据宿政办发〔2006〕185号《宿迁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相关职能处室提供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程序进行公开。对于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暂缓公开的信息,应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进行后续处理,并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对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对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最长的15日期限。
(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面:切实按照宿政公开办发〔2006〕1号《关于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清理各项权力,编制职权目录,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对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职权目录涉及内容和流程图涉及内容变更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
(六)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方面:按照宿政公开办发〔2006〕1号《实施方案》的要求,将所有公开的事项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登记编出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方便群众查寻。对政务公开目录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公开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领导干部自律制度
第一条 严格领导干部婚丧喜庆操办报批程序。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制止大操大办 树立文明新风的若干规定》(宿纪发〔2005〕5号)履行申报手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助理)向市纪委党风室申报;市直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向驻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申报。喜事申报须提前5天,丧事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以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其他人不得同时申报。申报应填写《党员、干部家庭婚丧事宜申报表》,将申报事由、操办规模、时间、地点、请客范围、受礼标准填写清楚,经审批后操办 。
第二条 严格领导干部配、用车各项制度。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宿办发〔2004〕44号、宿办发〔2005〕78号、宿办发〔2006〕103号等有关文件的管理规定。(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县处级单位配备的车辆价格不超过20万元。(2)严格执行车辆定编管理制度。现任正处职领导干部按在编职数1:1的比例配备车辆;现任副处职领导干部按在编职数2:1的比例配备车辆;其他人员按核定编制人数和工作性质,每20人配备一辆小汽车。(3)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车辆严重老化确需要更换或车辆达到更新报废条件的,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鉴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可进行报废处置,申请更换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4)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准驾制度。公务用车必须张贴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并持公务用车准驾证方能驾驶。(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制度。购置公务用车,由市廉政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登记后,报市长审批方能购置。对省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车辆调拨手续或直接划拨专项资金购置的车辆,须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廉政办办理申报审核备案手续后,方能购置或上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不准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资金运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领导干部公款支出报销的核批程序。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在偿还工程、绿化等外欠款项时收受债权人的财、物,以债谋私。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外欠款偿还,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结果通过单位政务公开栏对外公布,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要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党组应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认真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开展督促检查。严格按照《关于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勤政廉政公示制度的意见》(宿发〔2004〕24号)、《宿迁市勤廉公示结果评定及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宿勤廉公示〔2005〕1号)、《关于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建立并实行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宿纪发〔2004〕11号)、《宿迁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试行)》(宿办发〔2006〕114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意见》(宿纪发〔2006〕8号)等文件精神,对部门中层领导干部开展勤廉公示,并严格执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制度,建立健全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廉政档案,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等监督制度。
主题词:外事 制度 通知
宿迁市外事办公室综合处 2007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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