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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07-06-20 14:54:22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办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四条 对于报告人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领导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五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局领导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凡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处(室)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七条  办纪检监察室要把全办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领导报告一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外事办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中国江苏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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