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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
宿迁市外事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
1、办主任是我办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副主任是我办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分管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各科科长是我办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2、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规定要求的,一经查实,属当事人责任的,责令当事人下岗(待岗),接受本单位教育、处理。
3、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按规定程序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同时追求其直接领导的责任。
4、危害国家安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向境外情报组织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整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8、违反规定同外国人交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10、伪造护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在境外触犯驻在国法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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