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和涉外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当好市委和政府在外事工作中的助手和参谋。负责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拟订本市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负责审核本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检查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县区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情况;协调本市的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
三、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和市政府的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积极牵线搭桥,引资引智,为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负责管理本市外事服务工作。
四、认真研究本市对外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了解、掌握本市所属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本市外事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外办提出书面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外办报告。
五、负责组织或配合接待来本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及其他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指导本市各部门、各单位的礼宾接待工作。
六、统筹安排和管理本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交往活动;接待并管理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办理使、领馆交涉事宜。
七、管理和接待来本市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指导本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和接待工作。
八、按规定审批邀请与我国建交国家或港澳地区的非官方人员自费来本市进行友好交流等非经贸活动的事项;审核邀请公费接待外国官方人士或来自非建交国家的外国人来本市进行非经贸活动的事项;按规定办理同意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函电的具体业务。
九、负责承办本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人出访的具体报批事宜;负责代拟本市呈送省政府或省外办的出访请示(函);按审批权限审核本市选、借调人员参加本市范围外的出国赴港澳任务;依照授权,负责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人出访计划,负责申办本市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护照、签证等出国(境)手续;负责或指导有关单位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外事纪律教育;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根据委托,负责对本市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
十一、管理本市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结好报批手续;制订和审核友好城市或地方友好交往的交流计划;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市对外友好协会日常工作,管理本市对外友好协会等民间友好团体及其他地方性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十二、负责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参观单位的开辟、调整和外事业务的建设工作。
十三、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及出国培训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授予外方人员“荣誉市民”等称号的初评报批工作。
十四、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地区重大涉外事件。
十五、负责对本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组织外事干部的对外政策、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本市外事工作经验。
十六、配合和协助本市党委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和材料,向本市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本市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
十七、认真贯彻《涉外人员守则》;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八、负责对本市所辖各县、区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外事机构进行政策指导、业务指导、情况通报和协助培训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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